《旧唐书》情节富于变化,是一本文笔好高质量俱佳的小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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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袋小说网 > 历史小说 > 旧唐书 作者:刘昫等 | 书号:10200 时间:2017/3/26 字数:1354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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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 古之圣人,为人⽗⺟,莫不制礼以崇敬,立刑以明威,防闲于未然,惧争心之 将作也。故有轻重三典之异,宮墨五刑之差,度时而施宜,因事以议制。大则陈之 原野,小则肆诸市朝,以御奷宄,用惩祸 ![]() ![]() ⾼祖初起义师于太原,即布宽大之令。百姓苦隋苛政,竞来归附。旬月之间, 遂成帝业。既平京城,约法为十二条。惟制杀人、劫盗、背军、叛逆者死,余并蠲 除之。及受禅,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,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,尽削大业所 用烦峻之法。又制五十三条格,务在宽简,取便于时。寻又敕尚书左仆 ![]() ![]() 古不云乎“万邦之君,有典有则。”故九畴之叙,兴于夏世,两观之法,大 备隆周。所以噤暴惩奷,弘风阐化,安民立政,莫此为先。自战国纷扰,恃诈任力, 苛制烦刑,于兹竞起。秦并天下,隳灭礼教,恣行酷烈,害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朕膺期受箓,宁济区宇,永言至治,兴寐为劳。补千年之坠典,拯百王之余弊, 思所以正本澄源,式清流末,永垂宪则,贻范后昆。爰命群才,修定科律。但今古 异务,文质不同,丧 ![]() 于是颁行天下。 及太宗即位,又命长孙无忌、房玄龄与学士法官,更加厘改。戴胄、魏徵又言 旧律令重,于时议绞刑之属五十条。免死罪,断其右趾,应死者多蒙全活。太宗寻 又愍其受刑之苦,谓侍臣曰:“前代不行⾁刑久矣,今忽断人右趾,意甚不忍。” 谏议大夫王珪对曰:“古行⾁刑,以为轻罪。今陛下矜死刑之多,设断趾之法,格 本合死,今而获生。刑者幸得全命,岂惮去其一⾜?且人之见者,甚⾜惩诫。”上 曰:“本以为宽,故行之。然每闻恻怆,不能忘怀。”又谓萧瑀、陈叔达等曰: “朕以死者不可再生,思有矜愍,故简死罪五十条,从断右趾。朕复念其受痛,极 所不忍。”叔达等咸曰:“古之⾁刑,乃在死刑之外。陛下于死刑之內,改从断趾, 便是以生易死,⾜为宽法。”上曰:“朕意以为如此,故 ![]() 又旧条疏,兄弟分后,廕不相及,连坐俱死,祖孙配没。会有同州人房強,弟 任统军于岷州,以谋反伏诛,強当从坐。太宗尝录囚徒,悯其将死,为之动容。顾 谓侍臣曰:“刑典仍用,盖风化未洽之咎。愚人何罪,而肆重刑乎?更彰朕之不德 也。用刑之道,当审事理之轻重,然后加之以刑罚。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,非 所以恤刑重人命也。然则反逆有二:一为兴师动众,一为恶言犯法。轻重有差,而 连坐皆死,岂朕情之所安哉?”更令百僚详议。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:“案礼,孙 为王⽗尸。案令,祖有廕孙之义。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,应重反流,合轻翻死, 据礼论情,深为未惬。今定律,祖孙与兄弟缘坐,俱配没。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 者,情状稍轻,兄弟免死,配流为允。”从之。自是比古死刑,殆除其半。 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,分为十二卷:一曰名例,二曰卫噤,三曰职制, 四曰户婚,五曰厩库,六曰擅兴,七曰贼盗,八曰斗讼,九曰诈伪,十曰杂律,十 一曰捕亡,十二曰断狱。有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,为五刑。笞刑五条,自笞十至五 十;杖刑五条,自杖六十至杖一百;徒刑五条,自徒一年,递加半年,至三年;流 刑三条,自流二千里,递加五百里,至三千里;死刑二条:绞、斩。大凡二十等。 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:一曰议亲,二曰议故,三曰议贤,四曰议能,五曰议功, 六曰议贵,七曰议宾,八曰议勤。八议者,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奏请,议 定奏裁。流罪已下,减一等。若官爵五品已上,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亲,应议者周 以上亲,犯死罪者上请。流罪已下,亦减一等。若七品已上官,及官爵得请者之祖 ⽗⺟、⽗⺟、兄弟、姊妹、 ![]() ![]() ![]() 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,为三十卷。贞观十一年正月,颁下之。又删武德、贞 观已来敕格三千余件,定留七百条,以为格十八卷,留本司施行。斟酌今古,除烦 去弊,甚为宽简,便于人者。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,初为七卷。其曹之常条,但留 本司者,别为《留司格》一卷。盖编录当时制敕,永为法则,以为故事。《贞观格》 十八卷,房玄龄等删定。《永徽留司格》十八卷,《散颁格》七卷,长孙无忌等删 定,永徽中,又令源直心等删定,惟改易官号曹局之名,不易篇目。《永徽留司格 后本》,刘仁轨等删定。《垂拱留司格》六卷,《散颁格》三卷,裴居道删定。 《太极格》十卷,岑羲等删定。《开元前格》十卷,姚崇等删定。《开元后格》十 卷,宋璟等删定。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。凡式三十有三篇,亦以尚书省列曹 及秘书、太常、司农、光禄、太仆、太府、少府及监门、宿卫、计帐名其篇目,为 二十卷。《永徽式》十四卷,《垂拱》、《神龙》、《开元式》并二十卷,其删定 格令同。 太宗又制在京见噤囚,刑部每月一奏,从立舂至秋分,不得奏决死刑。其大祭 祀及致斋、朔望、上下弦、二十四气、雨未晴、夜未明、断屠⽇月及假⽇,并不得 奏决死刑。其有赦之⽇,武库令设金 ![]() 初,太宗以古者断狱,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,乃诏大辟罪,中书、门下五品已 上及尚书等议之。其后河內人李好德,风疾瞀 ![]() ![]() ![]() 太宗既诛张蕴古之后,法官以出罪为诫,时有失⼊者,又不加罪焉,由是刑网 颇密。帝尝问大理卿刘德威曰:“近来刑网稍密,何也?”德威对曰:“律文失⼊ 减三等,失出减五等。今失⼊则无辜,失出则便获大罪,所由吏皆深文。”太宗然 其言。由是失于出⼊者,令依律文,断狱者渐为平允。十四年,又制流罪三等,不 限以里数,量配边恶之州。其后虽存宽典,而犯者渐少。 ⾼宗即位,遵贞观故事,务在恤刑。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,临对曰: “见囚五十余人,惟二人合死。”帝以囚数全少,怡然形于颜⾊。永徽初,敕太尉 长孙无忌、司空李勣、左仆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龙朔二年,改易官号,因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、少常伯李敬玄、司刑大夫李文 礼等重定格式,惟改曹局之名,而不易篇第。麟德二年奏上。至仪凤中,官号复旧, 又敕左仆 ![]() ![]() 则天临朝,初 ![]() ![]() ![]() 然则天严于用刑,属徐敬业作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臣闻古之御天下者,其政有三:王者化之,用仁义也;霸者威之,任权智也; 強国胁之,务刑罚也。是以化之不⾜,然后威之,威之不⾜,然后刑之。故至于刑, 则非王者之所贵矣。况 ![]() 臣伏睹陛下圣德聪明,游心太古,将制静宇宙,保乂黎民,发号施令,出于诚 慊。天下苍生,莫不悬望圣风,冀见神化,道德为政,将侍于陛下矣。臣闻之,圣 人出,必有驱除,盖天人之符,应休命也。⽇者东南微孽,敢谋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臣窃观当今天下百姓,思安久矣。曩属北胡侵塞,西戎寇边,兵⾰相屠,向历 十载。关、河自北,转输幽、燕;秦、蜀之西,驰骛湟、海。当时天下疲极矣!重 以大兵之后,属遭凶年,流离饥饿,死丧略半。幸赖陛下以至圣之德,抚宁兆人, 边境获安,国中无事,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臣闻自非圣人,不有外患,必有內忧,物理自然也。臣不敢以古远言之,请指 隋而说。臣闻长老云:隋之末世,天下犹平。炀帝不恭,穷毒威武,厌居皇极,自 总元戎,以百万之师,观兵辽海,天下始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观三代夏、殷兴亡,已下至秦、汉、魏、晋理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且愚人安则乐生,危则思变。故事有招祸,法有起奷。倘大狱未休,支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疏奏不省。 时司刑少卿徐有功常驳酷吏所奏,每⽇与之廷争得失,以雪冤滥,因此全济者 亦不可胜数,语在《有功传》。及俊臣、弘义等伏诛,刑狱稍息。前后宰相王及善、 姚元崇、硃敬则等,皆言垂拱已来⾝死破家者,皆是枉滥,则天颇亦觉悟。于是监 察御史魏靖上言曰: 臣闻国之纲纪,在乎生杀。其周兴、来俊臣、丘神勣、万国俊、王弘义、侯思 止、郭弘霸、李敬仁、彭先觉、王德寿、张知默者,即尧年四凶矣。恣骋愚暴,纵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疏奏,制令录来俊臣、丘神勣等所推鞫人⾝死籍没者,令三司重推勘,有冤滥 者,并皆雪免。 中宗神龙元年,制以故司仆少卿徐有功,执法平恕,追赠越州都督,特授一子 官。又以丘神勣、来子珣、万国俊、周兴、来俊臣、鱼承晔、王景昭、索元礼、傅 游艺、王弘义、张知默、裴籍、焦仁亶、侯思止、郭霸、李敬仁、皇甫文备、陈嘉 言、刘光业、王德寿、王处贞、屈贞筠、鲍思恭二十三人,自垂拱已来并枉滥杀人, 所有官爵,并令追夺。天下称庆。时既改易,制尽依贞观、永徽故事。敕中书令韦 安石、礼部侍郞祝钦明、尚书右丞苏瑰、兵部郞中狄光嗣等,删定《垂拱格》后至 神龙元年已来制敕,为《散颁格》七卷。又删补旧式,为二十卷,颁于天下。景云 初,睿宗又敕户部尚书岑羲、中书侍郞陆象先、右散骑常侍徐坚、右司郞中唐绍、 刑部员外郞邵知与、删定官大理寺丞陈义海、右卫长史张处斌、大理评事张名播、 左卫率府仓曹参军罗思贞、刑部主事阎义颛凡十人,删定格、式、律、令。太极元 年二月奏上,名为《太极格》。 开元初,玄宗敕⻩门监卢怀慎、紫微侍郞兼刑部尚书李乂、紫微侍郞苏颋、紫 微舍人吕延祚、给事中魏奉古、大理评事⾼智静、同州韩城县丞侯郢璡、瀛州司法 参军阎义颛等,删定格、式、令,至三年三月奏上,名为《开元格》。六年,玄宗 又敕吏部侍郞兼侍中宋璟、中书侍郞苏颋、尚书左丞卢从愿、吏部侍郞裴漼慕容珣、 户部侍郞杨滔、中书舍人刘令植、大理司直⾼智静、幽州司功参军侯郢璡等九人, 删定律、令、格、式,至七年三月奏上。律、令、式仍旧名,格曰《开元后格》。 十九年,侍中裴光庭、中书令萧嵩,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,颇与格文相违,于事 非便,奏令所司删撰《格后长行敕》六卷,颁于天下。二十二年,户部尚书李林甫 又受诏改修格令。林甫迁中书令,乃与侍中牛仙客、御史中丞王敬从,与明法之官 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见、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、酸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,共 加删缉旧格、式、律、令及敕,总七千二十六条。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, 并删之。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,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。总成律十二卷, 《律疏》三十卷,《令》三十卷,《式》二十卷,《开元新格》十卷。又撰《格式 律令事类》四十卷,以类相从,便于省览。二十五年九月奏上,敕于尚书都省写五 十本,发使散于天下。其年刑部断狱,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。大理少卿徐峤上言: 大理狱院,由来相传杀气太盛,鸟雀不栖,至是有鹊巢其树。于是百僚以几至刑措, 上表陈贺。玄宗以宰相变理、法官平允之功,封仙客为邠国公,林甫为晋国公,刑 部大理官共赐帛二千匹。 自明庆至先天六十年间,⾼宗宽仁,政归宮阃。则天女主猜忌,果于杀戮,宗 枝大臣,锻于酷吏,至于移易宗社,几亡李氏。神龙之后,后族⼲政,景云继立, 归妹怙权。开元之际,刑政赏罚,断于宸极,四十余年,可谓太平矣。及冢臣怀琊, 边将內侮,乘舆幸于巴、蜀,储副立于朔方,曾未逾年,载收京邑,书契以来,未 有克复宗社若斯之速也。而两京⾐冠,多被胁从,至是相率待罪阙下。而执事者务 ![]() ![]() ![]() 后有⽑若虚、敬羽之流,皆深酷割剥,骤求权柄,杀人以逞刑,厚敛以资国。 六七年间,大狱相继,州县之內,多是贬降人。肃宗复闻三司多滥,尝悔云:“朕 为三司所误,深恨之。”及弥留之际,以元载为相,乃诏天下流降人等一切放归。 代宗宝应元年,回纥与史朝义战,胜,擒其将士 ![]() ![]() 六年九月,富平县人梁悦,为⽗杀仇人秦果,投县请罪。敕:“复仇杀人,固 有彝典。以其申冤请罪,视死如归,自诣公门,发于天 ![]() 伏奉今月五⽇敕:复仇,据礼经则义不同天,征法令则杀人者死。礼法二事, 皆王教之端,有此异同,必资论辩,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。伏以子复⽗仇,见于 《舂秋》,见于《礼记》,又见于《周官》,又见于诸子史,不可胜数,未有非而 罪之者也。最宜详于律,而律无其条,非阙文也。盖以为不许复仇,则伤孝子之心, 而乖先王之训;许复仇,则人将倚法专杀,无以噤止其端矣。夫律虽本于圣人,然 执而行之者,有司也。经之所明者,制有司也。丁宁其义于经,而深没其文于律者, 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,而经术之士,得引经而议也。《周官》曰:“凡杀人而义 者,令勿仇,仇之则死。”义,宜也,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,子得复仇也。此百姓 之相仇者也。《公羊传》曰:“⽗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”不受诛者,罪不当诛也。 又《周官》曰:“凡报仇雠者,书于士,杀之无罪。”言将复仇,必先言于官,则 无罪也。今陛下垂意典章,思立定制。惜有司之守,怜孝子之心,示不自专,访议 群下。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,而其事各异。或百姓相仇,如《周官》所称,可议 于今者;或为官吏所诛,如《公羊》所称,不可行于今者。又《周官》所称,将复 仇,先告于士则无罪者。若孤稚羸弱,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,恐不能自言于官,未 可以为断于今也。然则杀之与赦,不可一例。宜定其制曰:凡有复⽗仇者,事发, 具其事由,下尚书省集议奏闻。酌其宜而处之,则经律无失其指矣。 元和十三年八月,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详定《格后敕》三十卷,右司郞中崔郾 等六人修上。其年,刑部侍郞许孟容、蒋乂等奉诏删定,复勒成三十卷。刑部侍郞 刘伯刍等考定,如其旧卷。 长庆元年五月,御史中丞牛僧孺奏:“天下刑狱,苦于淹滞,请立程限。大事, 大理寺限三十五⽇详断毕,申刑部,限三十⽇闻奏。中事,大理寺三十⽇,刑部二 十五⽇。小事,大理寺二十五⽇,刑部二十⽇。一状所犯十人以上,所断罪二十件 以上,为大。所犯六人以上,所断罪十件以上,为中。所犯五人以下,所断罪十件 以下,为小。其或所抵罪状并所结刑名并同者,则虽人数甚多,亦同一人之例。违 者罪有差。”二年四月,刑部员外郞孙⾰奏:“京兆府云 ![]() ![]() 大和七年十二月,刑部奏:“先奉敕详定前大理丞谢登《新编格后敕》六十卷 者。臣等据谢登所进,详诸理例,参以格式,或事非久要,恩出一时,或前后差殊, 或书写错误,并已落下及改正讫。去繁举要,列司分门,都为五十卷。伏请宣下施 行。”可之。八年四月,诏应犯轻罪人,除情状巨蠹,法所难原者,其他过误罪愆, 及寻常公事违犯,不得鞭背。遵太宗之故事也。俄而京兆尹韦长奏:“京师浩穰, 奷豪所聚。终⽇惩罚,抵犯犹多,小有宽容,即难噤戢。若恭守敕旨,则无以肃清; 若临事用刑,则有违诏使。伏望许依前据轻重处置。”从之。 开成四年,两省详定《刑法格》一十卷,敕令施行。 会昌元年九月,库部郞中、知制诰纥⼲泉等奏:“准刑部奏,犯赃官五品已上, 合抵死刑,请准狱官令死于家者,伏请永为定格。”从之。大中五年四月,刑部侍 郞刘彖等奉敕修《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》六十卷,起贞观二年六月二十⽇,至大 中五年四月十三⽇,凡二百二十四年杂敕,都计六百四十六门,二千一百六十五条。 七年五月,左卫率仓曹参军张戣进《大中刑法统类》一十二卷,敕刑部详定奏行之。 WwW.YaNdXS.c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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